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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不及时行使会消失!法律给你一年或五年期限,过期就失效了!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我们造成损害时,我们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撤销权有一定的行使时间,超过了时间就会导致撤销权消失,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撤销权什么时间内不行使消失。

  一、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二、除斥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期的确定可区分两种情况:

  1、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当时就会知道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即撤销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谈不上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问题。

  2、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被欺诈,或者知道、应当知道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事实之日起算。所谓应当知道,包括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当事人应当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于有过错。

  3、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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