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常识

刑事简易程序变更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变更。

  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中是一个看上去简单,但其实复杂的过程,在进行诉讼程序中,主要需要明确关于这个诉讼的简易程序与及普通程序的问题,那么大家清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如何理解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声明:本文由"官方整理"发布,不代表"知识信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cn.idcdaohang.com/law/600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