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需收集哪些关键证据?核心提炼:家暴、虐待、弃养等危害子女权益的实证材料。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08 18:30:01 阅读 107
父母双方由于感情破裂,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并不因此而消亡,父母双方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也规定间接抚养方有权探视子女。但是有些时候,一方有权中止探视权,那么,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有哪些?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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