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有多严重?一文看懂量刑标准:最高可判七年以上!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如果要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批,并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采,如果非法开采,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采矿罪案例
男子自家屋内采矿获利 被判非法采矿罪获刑
没有任何手续,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近日,湖南涟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非法采煤案件,吴某犯非法采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介绍,2005年2月,吴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了一个小煤矿。之后,同村其他几人加入并负责煤矿的一些管理工作,同年6月,该煤矿开始出煤。当地镇国土资源所发现后,先后3次向该煤矿发出《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煤矿才于2005年8月停止生产;但至2005年11月,该煤矿又重新开始开采,当地国土部门又于2005年12月7日向该煤矿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该煤矿无视通知内容,一直断断续续进行开采,直至2006年2月才停止生产。
法院审理查明,煤矿开采期间,吴某分得红利7000元。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确认,该煤矿破坏的煤炭资源价值为53699元。2011年8月25日,吴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没有办理国土、采矿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经国土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后,仍然继续非法开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非法采矿罪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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