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减少情形:收入骤降、重病、另一方收入显著提升等法定情形下可依法调整。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24 09:30:01 阅读 39
一般来说少给抚养费的情况都是出现在夫妻离婚之后,而在离婚的当时其实已经对孩子抚养费数额进行了确定,这个时候可能因为一些情况发生了变化,因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才会提出少给抚养费。那究竟什么情况可以少给抚养费呢?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什么情况可以少给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三种:
(一)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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