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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未作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不作为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感兴趣的朋友一起往下看看吧。

 情况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主要包括:

  (1)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2)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3)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6)纠纷由来已久,取证难度较大的土地、]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等。对于这类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的时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的60日、90日的办案期限,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就是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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