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瑕疵核心风险:出资不实、权属不清、合规缺失致法律效力存疑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25 12:30:02 阅读 84
在我国隐名股东是普遍存在的,出资人之所以选择隐名,大部分原因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从而选择一个信得过的人代其进行股权登记。但隐名股东也有出现出资瑕疵的情况,那么出资瑕疵有哪些情况呢?小编为大家解答。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哪些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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