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属主刑补充性惩罚措施。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28 12:30:02 阅读 97
附加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下文小编整理相关资料,为大家介绍附加刑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大家的疑惑。
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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