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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基本规定: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法律保护,强调人格尊严与自由。

  民法总则是规定我国民事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也包括了对人格权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总则对于人格权只是作出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创新,我国民法总则是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的,希望大家从小编下文中解释的民法总则人格权的规定中能找到答案。

  一、民法总则人格权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民法总则草案民事权利里第1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3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张荣顺说,在整个民法总则草案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

  二、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我们已经探讨了民法总则中的主体制度不宜规定人格权制度,更进一步地说,整个民法总则中都不宜对人格权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因为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民法典关于总则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所谓大总则模式,即《德国民法典》五编制模式下的大总则;二是所谓小总则模式,又称形式序编模式,《法国民法典》堪称此种模式的典范{15}。显然,在《法国民法典》的小总则模式中,民法总则是无法全面涵盖人格权制度的。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虽然其在第一编中就对“人”作出了规定,凸显了人的重要地位,但该部分仅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对私生活(第9条)和人格尊严(第16条)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而未对人格权制度进行整体安排。直到当代,法国法院才从私生活受保护这一“母体性权利”出发,推导出肖像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而其法律责任形式也都是通过援引第1382条的过错责任来实现的。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在其小总则中全面规定人格权。

  民法总则规定人格权制度使人格权得到了全面的保护,但是又没有给人格权作出全面的规定,这是因为人格权和主体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且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的抽象性不兼容,这就使得民法总则无法给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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