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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老工伤复发,医药费能否报销?政策详解来了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过相应的程序认定确认为工伤后,就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获得一定的工伤医疗费用赔偿。那么,退休后老工伤复发医药费有报销吗?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后老工伤复发医药费有报销吗

  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之前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自理。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进行治疗;

  3、已经过工伤认定。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关于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全部报销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工伤认定之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去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报销,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如果说后续还有治疗费用的话,应该进行相关的鉴定或者是认定,然后再去相关部门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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