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须在生效前通知,确保形式合法、时间及时,避免法律风险与合同纠纷。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9-01 12:30:02 阅读 94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实践中,并非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但在一般情况下,如要约人要撤回要约,则应适用于所有要约。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什么是要约的撤回,以及要约撤回要注意事项?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要约撤回要注意什么事项
要约是需要在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撤回的。
《民法典》规定,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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