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交付优先、登记对抗、占有保障,依法确定权利归属顺序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9-29 20:26:29 阅读 60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是非常重要的一类财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对动产进行买卖时,一般要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那么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履行有什么顺序?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的优先顺序是先行受领人、先行办理登记人、合同先后成立顺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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