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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情形包括:无授权、超越权限、代理权终止后仍行事,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无权代理的情形由哪些?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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