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常识

工程款优先受偿有期限!施工方注意:6个月内必须主张,过期无效!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那么,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期限是怎样的?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如何办理委托公证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26条指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对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此,最高院批复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但对该期限的性质,在批复中未予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该期限的性质为特殊诉讼时效,应当沿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准予中止、中断和延长;有观点则认为该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该期限一旦经过权利即为消灭。

  对该期限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其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以及立法规定该期限所要达到的目的予以考察。从民法理论上而言,诉讼时效期间的设置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请求保护,针对的权利只能是请求权.而法律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则是基于权利人在行使了债权请求权后,因其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财产直接行使变价求偿权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排除债务人及其他人的干涉,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特点,含有形成权的因素,而非请求权的性格。同时又因该权利的的存续无需登记,不具有公示的形式,其行使对其他权利人影响甚巨,不应当使权利人据此权利长期怠于行使而防碍其他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因此为了促使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也为了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此期限作为承包人的权利行使期,应当是除斥期间而非特殊诉讼时效,不应当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应当提出探讨的问题是,有关该期限的起算时间。批复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忽视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性,从担保物权的附从性而言,其成立虽可与债权同步,但其行使却应当是在债权未获满足之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即工程款的给付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从债法原理来说,在债之履行期未至时,债权人无权行使债权请求权。就建筑工程款而言,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发包人有拒绝给付的权利,对此,承包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结合批复的前述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是,对于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款的给付在竣工六个月之后的,承包人将丧失其优先受偿权。加之《合同法》第286条还规定了,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予催告,为了保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致丧失,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将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定在竣工之后不久。因此,该条规定在事实上限制了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给付时间意思自治的权利。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期限的全部内容。希望小编找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声明:本文由"官方整理"发布,不代表"知识信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cn.idcdaohang.com/law/608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