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否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23 21:30:01 阅读 62
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而实施了代理行为的,是一种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法律效力。那么,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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