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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规定详解:依法主张权益的关键时限与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286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权,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对此予以细化,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1、 关于优先权的效力,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2、 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已经支付的工人工资、材料价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 关于行使期限,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结合批复内容及民法理论,建设工程优先权具有几个特性:法定性,建设工程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享有或放弃,也不得就优先权进行协商调解;依附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依附于工程款债权而一并产生、转移和消灭; 优先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承包人较工程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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