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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包括市场独占、价格操控、限制竞争、搭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是指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经济地位,通过行使违反竞争法规定得行为来达到目的一种方式。那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几种?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小编为你解答。

  一、垄断行为包括什么?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经营者垄断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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