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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担保竟有5种隐秘形式?90%人不知道的法律暗线,第3种最致命!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合同的履行,如果要提供担保的,是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的,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在必要的时候,还会提供担保人。那么,民法典债权的担保形式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债权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

  第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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