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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厘清借贷事实,维护合法债权权益

  民间借款大量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涉及资金的问题是很容易出现纠纷的。民间借贷的纠纷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实在不能和平解决的话才会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起诉的话是需要提交诉讼代理词的,作为代理人一定要知道民间借贷纠纷的代理词是怎么写的。特别是对于借款事实部分一定要描述清楚。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是怎样的?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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