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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只靠口头约定?一通电话竟让父亲再也见不到孩子!

  其实有很多人也是想不到,对方在离婚以后居然会连让自己探视孩子的这种机会都剥夺,所以当初也是因为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针对探视权口头约定了一下。口头约定,毕竟是没有白纸黑字作为凭证的,因此遇到对方对探视的这个问题反悔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非常的关心离婚时探视权口头协议有用吗?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离婚时探视权口头协议有用吗

  当然有效果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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