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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换地协议:明确地块互换权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在取得土地后,自己对农村土地有使用权,如果想要改变土地范围的,可以与同村居民互换。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农村建房换地协议书是怎样的?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建房换地协议书

  甲方: 村民小组村民 ( )

  乙方: 村民小组村民 ( )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 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 该处 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甲方将 该处 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农村土地互换违法吗

  土地互换是不违法的,双方需要签订民事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互换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改变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此类纠纷中几乎都会遇到。

  1.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在书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2.承包地互换未备案问题

  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互换备案制度尚不完备,以未经备案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农村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基于此,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地互换后改变用途问题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是法律对于流转土地的禁止性规定。改变农业用途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设行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互换土地后,前期种植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途,不能认定为改变农业用途而导致互换无效。

  4.承包地互换合同的解除问题

  互换中,当事人往往未对互换期限进行约定,当一方提出解除互换合同时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换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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