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姐冒名顶替我上大学,二十年后我竟在档案里发现自己的名字——谁在替我活?
最近女子“被堂姐冒名顶替”占据了网上的热搜。河南女子黄海霞的户口被动了手脚,学籍被大伯女儿冒用,都说知识改变命运,可是似乎黄海霞的命运被他的堂姐盗了一样,以至于网上激起众议,像这种情况也出现过类似的,比如说高考被冒名顶替的王娜娜事件,那么被堂姐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姓名权会有哪些后果?下面小编为你介绍。
我国刑法,对于替考有“代替考试罪”(刑法九修正案规定),但是对越过考试,更直接、更严重的冒名顶替上大学,却无相应罪名。故根据罪刑法定,是不为罪的。此乃法律黑色幽默也。民法对此也无针对规定。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很遗憾,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最终是调解解决,法院未判决。如此中国式的结局,案子是解决了,法律却没进步,导致最近沸沸扬扬的王娜娜案解决无参照。
齐玉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12月24日被废止,理由也未说明。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侵犯姓名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可见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在本案中,陈某假冒齐某的姓名上学和工作,其行为就属于假冒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来分析。从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得出陈某行为的侵权性质。第一,从过错方面来看,陈某与其父共同实施的冒用齐某的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某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见陈某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陈某实施了假冒齐某姓名的违法行为;第三,从后果方面来看,受害人齐某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遭受了较大的精神损害;第四,从因果联系方面,齐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与陈某侵害其姓名权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综上,陈某的行为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窃以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台湾刑法有顶替罪,是针对顶替人犯的),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银行贷款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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