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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深夜转移巨资,账面余额竟归零!公司员工不知情,背后隐藏怎样惊天阴谋?

  在实践中,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机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大股东转移公司资金

  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看是否满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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