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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借款保证合同范本及撰写要点:合法条款清晰,双方签字盖章,确保法律效力。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和明确事项的责任义务而签订的协议。由于现在社会上借款越来越普遍,导致借款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签订一份借款保证合同很有必要,但是大家都不是专业人士,对于借款保证合同的范本,以及他的效力都不知道,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解惑。

  一、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借款(保证)合同

  (第三方保证)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保证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收据/银行转账手续。

  第五,保证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二、借款保证合同效力

  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借款合同顺利实施的关键,确认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直接影响到保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06条中明确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这就是法定的合格保证人范围。按照该条规定,保证人一是要有代偿能力,二是应当是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借款保证合同保证人的公民,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一定代偿能力的公民。他们一般可以为申请小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公民提供担保,但不宜作为金额较多、风险较大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企业法人,是当前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最多的对象,他们拥有一定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他们作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较有保障的,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1)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3)保险公司、银行及金融机构;(4)具有行政管理、经营双重职能的公司等等。

  (二)保证范围是否明确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内容,是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借款保证合同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借款人归还借款,更重要的是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代为履行。因此,借款保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以便承担保证责任时有所依据,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债务的最大范围与主债务的范围是相一致的,换言之,借款保证合同保证人所保证的最大数额与借款合同借款人所借本息总领是一致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也可在保证合同中限定保证范围,以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有的保证人往往不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范围,而仅仅在担保单位栏内签字盖章。根据《意见》第108条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保证范围不明确的,应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也有一种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如有的保证合同内容为“兹证明该借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这种不具备担任内容的“保证合同”,实为资信证明。笔者认为,不能被视为有效的保证合同。

  (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也影响到保证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笔者认为,下列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属无效保证合同:

  1、借款方故意告知担保方虚假情况或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形成错误认识而签订保证合同,

  2、借款方要挟担保方,以迫使其签订保证合同,

  3、借贷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诱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4、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证合同。

  (四)形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

  借款保证合同是借贷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同借款合同的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为了避免或减少贷款方在贷款后的风险和损失,保障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应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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