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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情形精析:法定、酌定、证据不足与附条件四类情形详解

  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之一,一般只有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犯罪人才会进入诉讼程序,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具体来说,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呢?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来说,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怎么办?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几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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