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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等案件决定不起诉,体现司法裁量与人权保障。

  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活中发生的很大的一部分案件有着起诉权,同样的,对于一些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那么,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案件有权决定不起诉呢?今天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案件有权决定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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