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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工程烂尾负责?施工合同纠纷背后的神秘主体,竟藏惊人隐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应该还有不少人没搞清楚这一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当事人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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