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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意、文书类型合法、系统可送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那么,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二、电子送达的送达时间及附卷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要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及时固定确定。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及通话、接通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发件箱中送达邮件内容,并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及时固定发送成功信息,并打印成书面材料。对于电子公告来说,属电子送达的拓展项,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笔者认为,可在权威的全国性网络平台上发布,如在“中国普法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公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报纸公告相应法定期间,视为送达(与报纸公告送达效力相同),并保存打印相关页面。所有电子送达成功的记录均应及时打印成书面材料,附存于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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