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期间能否逮捕?聚焦法律边界与程序规范,厘清强制措施适用条件与权利保障。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那么,补充侦查可以逮捕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补充侦查可以逮捕吗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通知是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的。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不批准逮捕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而进行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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