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律规定详解,解决您的疑虑与痛点!
离婚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也意味着夫妻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取。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到底归属于谁需要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但是很多人会把监护权和抚养权搞混,以为离婚了就没有监护权了,离婚父母都是有监护权的。那么,离婚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是双方依然均是双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1、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及态度、对孩子的教养计划、与孩子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
2、同时,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孩子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3、所以,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长,谁就最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及范围
(一)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顺序,是指监护人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承担监护职责的先后顺序。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便于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滥用权利和推诿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消灭,监护关系终止。只有在其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监护人才能请求变更监护人。
如被收养人的父母恢复对其亲权、实现了对其的管领和照顾,则基于收养发生的监护权转移亦告结束。再如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监护权从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时开始,依公法上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监护权转移,受托人的职责始于被监护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学校的监护职责始于学生到校,终于学生离校,学生在校的全部期间,均为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即使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亦负监护之责。除非有特别约定,学校不负责学生的接送,学生在入校前和离校后的监护职责仍由监护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从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医院就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直到其出院为止。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二)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权主体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基于这种亲权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2)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担任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的原因是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否则,他们不得以任何借口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争议监护人资格,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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