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离职工资结算的规定详解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不少大学生纷纷走出校门开始找工作了,但是我们也知道很少有员工会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到退休,特别是一些在私企或是刚工作不久的人,常常会因为一些原因而选择离职,那么劳动法中关于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要区分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辞退。如果是劳动者提出,那么可以获得所有工资,仅此而已,用人单位不得扣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那么除了支付劳动工资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工作满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工作满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如果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的,而且当劳动者正常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也要为劳动者结算工资。而且一旦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给予员工一定的赔偿,赔偿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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