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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与处理原则

  同居关系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相比其实是比较不稳定的,并且双方也是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的,但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去处理,关于关于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关于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1) 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已失效)施行之前,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已失效)施行之后,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本文侧重非法同居的法律关系处理,暂不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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