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行政调解?您的权益保护疑问在这里解答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11 09:30:01 阅读 99
在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开具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时候,一些人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争议,而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肯定是需要尽快的处理。有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要对这些争议进行调解处理才可以避免产生麻烦。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行政调解
根据《调解法》,调解必须双方自愿才能启动,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才有效。但那个是民事调解,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调解,要看实际情况。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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