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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下挪用公款罪的界定与惩治:强化反腐、守护公共利益的核心要义

  大家都知道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国家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但是现实社会中偏偏有人这样做。大家也都知道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那么大家清楚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是什么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对于大家能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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