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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成立与生效:概念辨析与法律意义解读

  在签合同之前是需要进行要约的,要约之后协商好合同的内容,在签合同的时候不能有任何隐瞒的行为,这样签的合同才能够生效。那么在进行要约的时候成立和生效是什么意思?根据以上描述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要约的成立与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要约成立和生效并不是一个意思。

  二、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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