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主体身份、行为方式及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8-24 11:30:01 阅读 18
贪污受贿的行为是直接为自己谋取私利,很多人在贪污受贿的时候并不是直接提行贿者办事情,而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来无形的帮助他们。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就是所谓的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表现为斡旋受贿形态的受贿罪之间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身。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也就是说,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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