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7条司法解释:如何解决善意取得中的争议与疑惑?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那么,物权法第107条司法解释怎么解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107条司法解释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107条系统的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内容很丰富,层次很分明,既规定了物权法的内容也规定了债法的内容,并且涉及到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现做如下解读:
一,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基于物权请求权,物之所有人可以无限期追回该遗失物。
二,在涉及第三人即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时,物之所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
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两年之内向第三人(占有人)主张回复(请求返还)遗失物。
在第2种情况下,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看第三人是否是“良民”即第三人在购买遗失物时有无恶意和瑕疵,第三人若是“良民”所有人应当有偿回复,若不是“良民”则可无偿回复。
即:若受让人(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人应当有偿回复,损失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受让人(第三人)不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机构组织取得的该遗失物,则所有人可无偿回复,受让人(第三人)再找无权处分人追偿损失。
举一例说明:甲的手表遗失,被乙拾得。
一,甲可随时追回自己的手表,基于其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期限限制。
二, 乙将拾得的手表卖给了丙。
1,若甲向乙请求损害赔偿,乙也赔偿了甲的损失,那么这时丙取得了遗失物的所有权,理由是基于甲的弃权(甲已向乙索赔)。
2,若甲向丙请求回复遗失物,因为涉及到了第三人,就涉及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问题,法律强行规定了2年的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2年以后甲便不可主张返还。
设甲2年内要求丙返还。
(1)若丙是“良民”即丙在买表时无任何恶意和瑕疵,甲必须有偿回复遗失物。如乙委托拍卖行将表拍卖,丙通过拍卖以1万元购得该遗失物,甲虽然有权要求丙返还,但必须支付丙从拍卖行购得遗失物之对价1万元。甲拿回了自己的手表,却损失了1万元,此损失应向乙追偿,倘若乙这时变成了一穷光蛋,财产只有1块,另外9999元的损失甲只得自担。
(2)若丙不是“良民”,如丙和乙是在月黑风高的小树林里以1万元进行的交易即丙有恶意,那么甲有权无偿回复该表。丙花了1万元买的表却被甲无偿取回,此损失应向乙追偿,倘若乙这时变成了一穷光蛋,财产只有1块,另外9999元的损失丙只得自担。
实际上(1)和(2)的区别就在于对乙追偿不能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甲承担还是丙承担的问题,而其关键就在于丙是否是“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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