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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8条司法解释: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那么,物权法第108条司法解释怎么解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108条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善意受讨: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的规定。

  立法背景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的原有权利消灭是善意取得的问题,善意取得立法对此都要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在出让物上设定第三人权利的,该项权利因取得所有权而消灭。

  条文解读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例如,陔动产上有抵押的权利,抵押权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知道该动产已被抵押,抵押权不消火。

  本条是关于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的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也有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权利的消灭:(1)在出让物上设定第三人权利的,该项权利因取得所有权而消灭。但在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句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仅在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取得占有时,始得适用之。根据第九百二十九条a或者第九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出让时,或者根据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让的物是由出让人间接占有时,第三人的权利仅在受让人基于出让而取得物的占有时,始行消灭。(2)如果受让人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权利非出于善意时,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3)在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权利属于第三占有人的,该项权利即使对善意受让人也不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例如,该动产上有抵押的权利,抵押权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知道该动产已被抵押,抵押权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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