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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丧失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分析

  大家对于抗辩权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抗辩权的种类很多,不止一种,其中有一种就是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是法律赋予法律的基本权利,但是有的时候先诉抗辩权的丧失也是存在的,到底哪些情形之下,先诉抗辩权会丧失呢,这是大家很有必要了解的一个问题,对于大家是很有用的,接下来小编就将剖析一下。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立法者在本条文中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在这三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阻却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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