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与实践解析:未必为两年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7-31 18:30:01 阅读 104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一般分为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担保,它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但是很多人对连带责任担保期限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小编将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连带担保期限是两年吗
不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之内债权人可让连带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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