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依法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新标题:第三人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依法拒绝担责的核心法律依据**
作者: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2026-09-28 17:24:23 阅读 82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会发生债务纠纷。为了帮助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我国法律就有第三人先诉抗辩权。那么当发生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这类纠纷时,如何行使第三人先诉抗辩权呢?下面小编就谈谈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中国《民法典》于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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