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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力

  在保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情况的时候的一些针对措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呢,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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