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了解关键要点,保障您的权益!
我们知道大部分时候合同不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即生效,当然有些时候法律会特别规定某种类型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那么,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有效吗?换言之,此处的“应当”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吗?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即何谓“效力性规范”?
法院的几则判决似乎倾向于认为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则无效(见附件),但是小编更倾向于认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理由如下:
1、《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此处的“变更”应当是指以行为变更定金合同对数额的约定(注:对合同的变更一般是以一个新的有效的合同变更旧的合同),而且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即变更后的定金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问题就在这里:不论变更前的定金合同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变更后的定金合同肯定是非书面的(因为是以行为对原定金合同做的变更),且这种非书面的定金合同是有效的;
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16条的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很明显,使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继续存在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担保法》第90条规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型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3、探究立法本意,《担保法》之所以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是为了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举证的方便,而不是担心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规定是管理性的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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