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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未遂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范围

  作为教唆犯停止形态中的重要概念,教唆犯的未遂并不是伴着刑法的出现而诞生的。在封建制及早前的刑法中,因没有关于教唆犯的专门规定,不存在教唆犯未遂的范围之争。自从1871年德国刑法典将教唆犯从正犯中分离出来,教唆犯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人类型,并按共犯独立性原则处罚以后,就开始了教唆犯未遂的范围之争。教唆犯未遂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教唆犯未遂是怎么规定的

  1、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

  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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