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对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核心提炼标题: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法律情形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下面,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受理此案的法院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小编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声明:本文由"官方整理"发布,不代表"知识信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cn.idcdaohang.com/law/628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