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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怎么分等级?一文看懂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安全无小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那么工程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工程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是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是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是死亡两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发生工程事故应该怎么办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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