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常识

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一文说清谁才是真股东!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那么,股权转让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办?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转让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机关的资料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股东名册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会引发哪些纠纷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是股权实际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小编找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声明:本文由"官方整理"发布,不代表"知识信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cn.idcdaohang.com/law/6092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