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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情形:依法需登记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情形。

  登记生效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经过登记就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登记一般还有公信的效力。那么大家知道物权法中不适用登记生效的几种特殊情形吗?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情形有

  物权法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

  2016年1月21日, 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2017年4月,国土部办公厅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确保登记资料移交到位、人员划转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2018年3月起,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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